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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張淑俠以獲利為目的,將多名嬰兒拐賣給潘某某等人,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,公訴機關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。公訴機關製冰機租賃認為張淑俠拐賣兒童致1人死亡的情節不能成立,但該名嬰兒被拐賣後,潘某某認為該嬰兒已死亡將其拋棄在垃圾溝內,張淑俠應承擔該嬰兒被拋棄無法找到的責任。
  法院認定,被告人張淑俠身為醫務人員,利用診療之便,採取編造嬰兒感染難以治愈疾病、身支票借款體有畸形等手段,拐賣新生嬰兒多人,其行為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倫理,主觀惡性極大,社會影響惡劣,情節特別嚴重,張淑俠雖有坦白情節,但綜合全案犯罪事實依法應從嚴懲處。
  依據刑法相關規定,一審法建築設計院判決被告人張淑俠死刑,緩期兩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  (原標題:陝西“販嬰醫生”一審判死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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